超范围购售烟是否构成犯罪
2012年03月21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江苏法制报》报道
作者:贺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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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据《江苏法制报》报道 某烟杂店业主郭某申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多次从非指定渠道购进香烟,并以每次超过50条的规模向他人出售烟草,经营数额达110余万元。公诉机关以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对于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产生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郭某从非指定渠道进货,并以每次超过50条的规模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对郭某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缺乏法律依据,应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对于该案被告人行为的认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币;(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明确规定凡“无证生产”、“无证批发”或“无证零售”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综合上述涉及烟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主要打击的是未经许可、未取得烟草生产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从事制售烟草的“三无”行为,是为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打击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郭某虽然多次从非指定渠道购进香烟,并以每次超过50条的规模向他人批发烟草,经营数额巨大,但其领有从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烟草经营的资格,实质上属于有照经营,且无论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将持有零售许可证、未从指定渠道进货的行为明确界定为犯罪行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对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罚。故被告人郭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宜按非法经营罪论处,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