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包头新闻网报道 近日,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消防大队在“清剿行动”中依法将22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吸烟人员依法行政拘留三日,“禁烟大棒”如此重重落下能否在公共场所禁烟中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禁烟法也责众
“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那么多,谁都不管,警察能有时间见一个抓一个?法不责众!”小祝这句话道出了“烟民”的普遍心理。这也是“戒烟”有规不行、有法不依的现象屡屡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记者在该市人流密集的商场、市场、写字楼等地采访时发现,仍有不少市民旁若无人“吞云吐雾”。除了吸烟者不在乎的心态外,经营者也不愿意因劝阻吸烟而“得罪”顾客,同时,大众消防意识淡薄也成为实现全面“禁烟”的桎梏。
虽然社会各界对公共场所禁烟政策并不看好,但执法部门对公共场所吸烟者的处罚力度却并不手软。2009年9月2日东河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在劝业小食品批发城发现两名男子在楼内吸烟,并依据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消防法》第63条规定将其行政拘留三日,成为该市因吸烟而受到处罚的首例案件。此后该市也陆续发生吸烟被拘事件,2011年7月22日,106小商品批发市场一业主吸烟被拘五日;7月26日两名青年在峰宇网吧内吸烟被拘二日;8月10日吴某因吸烟被拘三日……
消防部门表示,此前遇到此类问题,一般做警告或罚款处理,但仍有不少人满不在乎。为了让警示效果更加明显,根据公安部部署,2011年11月起,该市警方和消防支队加大了消防监督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吸烟引发众多火灾事故
其实,执法部门之所以对公共场所吸烟“重拳”整治,也是因为吸烟引发了众多火灾。据统计,2008年吸烟引起火灾269起,占火灾总数的16.7%;2009年吸烟引发的火灾共471起,占火灾总数28.1%;而2011年上半年该市发生火灾1430,其中吸烟引发火灾便达到了234起。
同时,一些大型商场超市、加油站、加气站、建材市场,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地区都禁止吸烟。而“烟民”们往往用社交手段、个人爱好、烟瘾难断等借口继续抽烟,岂知在此类危险地方吸烟、乱扔烟头等行为,不仅仅有害自身和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导致火灾等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9种行为可能被拘留
消防部门法制科李参谋介绍,按照《消防法》规定,以下9种行为可能被拘留。
他介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存在这两种行为者,将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此外,他表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同时,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既然要禁烟就要像打酒一样,让在公共场所吸烟者入刑,这样才能真正打击吸烟者!”记者采访时,不少市民将“吸烟被拘留”的意义与醉驾入刑相提并论。然而,专业人士却称根据目前社会交往等传统习俗的影响,全面禁烟尚有很大障碍和难度,但法律已经对在某些特定场所吸烟的行为做出制约。
虽然传统的“酒文化”根深蒂固,但自“醉驾入刑”后,醉酒驾驶的情况明显受到遏制;同样,虽然“烟文化”影响广泛,但加强宣传和强化制裁之后,某些特定场合禁烟的观念,相信也会逐渐得到普及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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