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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旧的贼重操旧业 时隔一年再偷同一家烟草店

2014年02月19日 来源:烟草在线重庆消息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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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重庆消息  2013年11月15日早晨,重庆万州的张老板在家吃完早饭,便匆匆赶往孙家书房路的烟草专卖店。

  早上行人特别多,也是烟草店生意最好的时候。张老板走到店铺前掏钥匙,正准备开卷闸门,却意外发现门上有个洞,就在钥匙孔附近,近一个篮球大。

  “遭了!”他一声惊呼。打开卷闸门一看,柜台里的香烟被洗劫一空。

  报警。几分钟后,万州区公安局红光派出所民警赶来。张老板清点,被盗香烟总价值达到1.8万余元。

  民警立案侦查。此时,又有路边门面烟摊被盗:

  同年11月18日早晨,沙龙路二段三峡学院附近一路边门面,价值3000元的香烟遭洗劫,卷闸门上也有个篮球般大小的洞。

  同年11月19日凌晨,三峡学院不远处一路边门面的卷闸门被撬,价值1000余元的香烟被盗,一部笔记本电脑和300余枚一元硬币同时失窃。

  “是不是同一伙人做的?”办案民警提议串案侦查。

  这时,失窃3000元香烟的那个门面老板告诉民警,这已经是第二次遭遇挖洞盗窃,一年前的一天早晨也发生过同样的事。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民警查阅当年的盗窃案,惊奇发现那个盗贼姓庞,四川人,两个月前刑满释放,目前正租住在万州,没有回四川老家。

  “他会不会重操旧业?”民警立即对庞某的行踪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他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2月18日,庞某在万州火车站被抓,他的两个同伙也很快被擒。

  庞某交待,出狱后作案的第一个目标就是那个被偷过的店,因为对内部情况比较了解,第二次出手驾轻就熟。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批捕。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庞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且多次作案,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庞某在出狱一个月左右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如果上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再次犯罪则可能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律师提醒:春节期间,各种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盗窃的手段层出不穷,窃贼的胆子也越来越大。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个人财产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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