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宿迁消息 日前,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7.20”非法经营卷烟案,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伍仟元,被告人刘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伍仟元,涉案的烟草专卖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朱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烟草准运证的情况下,伙同山东省临沂市刘某某从该市非法收购各类品种卷烟,利用物流公司运输至泗洪县境内销售,于7月20日被蹲点守候多时的泗洪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获,通过案件经营和缜密侦查查明,此案涉案金额达4000余万元。
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三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于近日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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