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与烟草专卖局人员在成都市青羊区同盛路50号地下车库的仓库内,将准备运载假烟出去销售的被告人何某、罗某当场挡获,并收缴玉溪、轿子、中华等共计1200条伪劣假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
另查明,当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何某打电话叫罗某来帮助运载假烟,后二人开车到青羊区同盛路50号地下车库的仓库准备运载香烟出来销售,被民警当场挡获。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明知是伪劣假烟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从事销售假烟的活动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未遂;两被告共同犯罪过程中,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鉴于两被告均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性质及情节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特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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