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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价值百万 浙江、云南烟贩六安受审

2012年06月01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六安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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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六安网报道  浙江烟贩潘某与傅某为了牟取暴利差价,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安徽省六安市收购卷烟贩往云南等地,最终没有逃过法律的严惩。2012年3月22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潘某、傅某非法经营罪一案。

  2011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潘某某、傅某经事前谋商,共同出资从六安市椿树镇、孙岗镇等地烟酒商店,大量收购卷烟等,通过物流分别销售给云南省大理市的被告人林某、云南省蒙自市的被告人林某某及江苏省苏州市的被告人姜某某,尔后通过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农村信用联社农金卡,分别收取林某烟款496630元,林某某烟款491175元,姜某某烟款388700元,共计1376505元。被告人林某、林某某、姜某某亦通过自家经营的烟酒店,将所购烟予以销售。2011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潘士平、傅荣波所租的本市水云涧小区车库内,查获真品卷烟共3032条,价值180450元。

  裕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五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傅某经预谋,共同出资非法收购、销售烟草制品,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为主犯,应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被告人林某、林某某、姜某某明知潘、傅二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而予以收购、销售,属共犯,且作用较小,为从犯,结合悔罪态度、罪后表现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傅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本案的五被告人将贪婪之手伸向了卷烟市场,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本案也给那些非法经营烟草的商贩们一个深刻教训与警示,只有合理、合法的经营才是发家致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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