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衢州消息 日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5•7”非法经营卷烟网络案做出一审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吕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从犯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判处从犯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1年5月7日,常山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高速交警的配合下,在杭金衢高速公路浙赣收费站对一辆车牌号为“浙JWP***”的厢式小货车依法检查,当场发现车内装有卷烟5900条,案值77.05万元。经过公安经侦部门三个月的侦破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吕某、陈某在未办理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协商从外地收购卷烟运到上海市销售,为此,吕某、陈某根据湖南郴州、上海的卷烟市场销售行情,约定被告人陈某在湖南郴州地区收购卷烟,运至上海后交由吕某销售,销售之后所得款项由被告人吕某从中抽取每条卷烟5角至1元左右的利润,余款返交给被告人陈某。直至2011年5月7日案发前,被告人陈某雇佣王某、陈某某在湖南郴州地区收购卷烟,将8000余条、价值100余万元的卷烟运至上海吕某处销售。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认定,被告人吕某、陈某、王某、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社会秩序,卷烟价值计人民币1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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