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提交了资料申请烟草证。随后,烟草专卖局(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到我经营的百货超市实地考察。给出的反馈是,因为店与家不独立,所以不符合办证要求。请问这个具体是怎么认定的呢?”零售客户张先生表示很疑惑。
相信不少零售客户都碰到过上述问题,小编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
案例
不久前,张某将自家旧房隔出一块区域,添置了几个货架,并办理了营业执照。随后张某提交了烟草证新办申请,他临时将连接生活区和经营区的通道堵上,瞒过了工作人员的现场勘验,并领取了烟草证。
到了6月初,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与现场勘验时不符,责令其停业整顿。
以案说法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张某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区不独立,不符合办证条件。
“固定”经营场所,得有具体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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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是办理烟草证的条件之一。但是,其实“固定”和“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固定经营场所的定义是:经营场所应当具有确切的门牌号码地址,这可以通过提供有效的房产证、租赁合同,或有关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加以确认。
固定经营场所是相对临时的、不固定的场所而言,如:流动摊点、集市、展销会、临时建筑等。
“独立”经营场所,与住所不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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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谓的“独立”则是经营场所自成一体,不与其他场所有直接连接。现在普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住所与经营场所混用。有些零售客户直接把店当家,既在此经营又在此生活居住。比如在店内支一张折叠床,用于休息,其场所主要用途还是用作经营,一般仍然认定仍是经营场所。
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第一、农村的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第二、城镇的上下楼,一楼经营烟草专卖品,二楼住宿生活,经营场所与住所是同一出入口或者直接相连通,这两种情况均不符合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要求,也不符合申请办证条件。
对于是否与住所相独立的认定,烟草部门将在实际核查中,通过对经营场所绘制平面图作为依据。各地对烟草证办理的政策有所区别,请大家以当地烟草局为准。
在这个过程中,零售客户尤其还要注意: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劝诫不法商贩不要在法律法规的边缘疯狂试探,及时停止“利用店、家相连做掩护,给渠道外卷烟和假冒走私烟留下了不法通道”的行为,别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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