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的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没收陈某某财产八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俗称“上头电子烟”)与普通烟油进行勾兑,以1支1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等人,赵某某、齐某某等人作为下线,互相贩卖或者通过美团跑腿或快递的形式贩卖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其他人以赚取差价。陈某某、赵某某、齐某某等被告人贩卖毒品共180余起。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移动支付账户转移毒品资金236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宗某的移动支付账户掩饰、隐瞒毒品资金5700余元。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租赁的轿车内等地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被告人孙某容留5名未成年人在酒店客房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
另查明,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低价购进一氧化二氮,向多人贩卖从中牟利。
法院认为,陈某某、赵某某、齐某某等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合成大麻素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使用他人的移动支付账户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以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被告人宗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其个人移动支付账户用于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以掩饰、隐瞒他人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孙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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