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是法律关系中判断当事人主观意识存在“过失”的两种基准类型。同一件事情,虽都称之为“过失”,却在公正、严谨的法律面前有着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两种心理态度:疏忽大意而为之——轻;过于自信而为之——重。
日常生活中,大家习惯于把“疏忽大意”挂在嘴边。安全生产违章作业了,解释为“赶进度,大意了”;上下班未随手切断火、电源,解释为“太忙了,忘记了”……大到一个社会交通、企业生产,小到一个家庭吃穿住行,当危险事故发生时,万般解释惯用一句“总之我不是故意的”,来寻求责备人的理解和原谅。
可究竟我们是不是当真如此的“没头脑”,答案不言而喻。随着近两年全国安全事故频发的经验教训总结、行业系统从上到小关于安全生产的教育学习、岗位安全标准化的贯彻执行,我们早已对身边尤其是工作中的常规危险源具有了可预见性。在现今,如果将自己仍置于不安全因素中,我想更多的原因,应为心理上侥幸和轻信的“过于自信”。
莫让“疏忽大意”成为“过于自信”的借口,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负责。具体到专卖执法安全防范,道理尤为如此: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一切突发状况,重视且端正心理态度。
日常巡查中不可“过于自信”。针对被执法对象不配合等抗法现象,需提前检查并配齐交通工具(执法车辆等)、通讯设备(电话、对讲机、手机等)、办案工具(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做好执法安全基础。
案件调查不可“过于自信”。针对生产场所、运输环节、存储窝点周围的不同环境,需做好相应的调查取证方案和应急突发事件工作预案,重特大案件时商请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介入,确保执法安全到位。
人员盘查不可“过于自信”,针对嫌疑人涉案次数、性质大小、思想状况等内外因素,需做好看守风险规避、树立询问警惕意识,强化执法安全保障。
例上“三查”的“三不可”,是一种安全思维认识的转变,意识树立了行动注意了,风险就降低了。莫让“疏忽大意”成为“过于自信”的借口,也莫让“过于自信”成为安全的隐形危险推手。“疏忽大意”不应有,“过于自信”亦更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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