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进口的雪茄烟仅缴纳5%的关税和2.5%的子口税便可通行全国。民国初期,各地的雪茄烟税在烟酒税中征收,如吉林从价征收10%,安徽每百支征0.15~0.3元,湖北每百支征0.3~0.5元,浙江每百支征0.3~0.6元。
1923年2月,全国烟酒事务署呈准公布《征收雪茄烟捐章程》及《雪茄烟捐章程实行大纲》,开始征收雪茄烟捐。《征收雪茄烟捐章程》主要内容为:(1)捐率:雪茄烟捐分国产、进口两种,国产烟捐率为5%;进口烟捐率为2.5%。(2)纳捐单位:雪茄烟捐无论国产烟、进口烟均以25支为单位,不满25支的,均照25支纳捐。(3)雪茄烟捐的等级:根据海关税则规定分为两等,国产烟每25支一等纳捐洋1角1分2厘,二等纳捐洋4分9厘;每100支一等纳捐洋4角5分,二等纳捐洋1角9分5厘;进口烟每25支一等纳捐洋5分6厘,二等纳捐洋2分4厘;每100支一等纳捐洋2角2分5厘,二等纳捐洋1角。
《征收雪茄烟捐章程》及《雪茄烟捐章程实行大纲》的公布,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有关人士纷纷反映,进口雪茄烟税负较轻,而国产雪茄烟税负过重,民力不能胜任。1923年7月,经全国烟酒事务署核准,公布《修正征收雪茄烟捐暂行细则》11条,规定雪茄烟捐率不分进口、国产,一律征收2.5%。同时,将海关税则原定的2个等级增加到4个等级,以求适应国内雪茄烟的产销情况。
雪茄烟捐的情况与纸烟捐类似,开征后受到各省的普遍反对。1928年,国民政府将雪茄烟的税收纳入卷烟统税之中,雪茄烟捐至此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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