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烟何难?吾已戒数番矣。”此言所指,正槐一类也。
乙亥岁,槐与数同事相约戒烟,约以若有违约复吸者,则向相约之人各付违约金若干。越数日,槐瘾发难耐,遂扃门吸烟。置清水于痰盂,闻叩门声,即将燃烟弃盂内水中。后,终为人觉察。以违约金宴相约人,席间乃知他人皆已违约,而掩人之法亦如槐也。
嗣后,槐屡戒屡复吸。丁丑夏,槐戒烟已半年矣。赴兰州开会,会议室吸烟者众,烟雾缭绕,使槐烟瘾陡发。坐侧一男让烟于槐,槐竟受之,数让数受。间休,槐下楼出门购烟一盒,火机一个。返,与男频繁互让,连吸三日。会毕,烟瘾甚于戒前。
戊寅秋,槐父病故。临终前嘱槐曰:“吾深受烟害,吾儿当戒之。”葬父后,槐登梯刀刻某年月日于老家厅房之木梁,誓戒烟瘾。
越明年,又复吸。一日弟来电话问槐曰:“近翻建厅房,见木梁有某年月日字迹,似兄所书,何意耶?”槐羞于言,谓弟曰:“是吾所书,父之忌日也。”弟云:“父之忌日为初八,兄误为初十矣。”
戒烟之难,于槐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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