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烟草专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列》、《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今年,乳山市烟草专卖局作为省烟草系统试点单位推行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公开工作。现就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公开工作的基本认识以及我局的主要做法、收到成效等情况总结如下,以期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经验。
一、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从其属性看,毫无疑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的“政府信息”范畴,但其是否应当公开及如何公开,还是需要区别对待,加以慎重处理。
从理论层面来说,政府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涉及特定个体身份特征的政府信息,一般系指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主构成的政府信息;另一类是直接或间接涉及特定个体身份特征的政府信息,一般系指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构成的政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就是其中之一。对于前一类政府信息,由于向社会公开后不会对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于后一类政府信息,由于公开后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正面的积极影响或负面的消极影响,因此似不宜实行全面的无条件的公开,而应在保护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理清可以或应当公开的条件和情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就属于后一类政府信息。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府信息,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载有特定个体对象身份识别内容,不仅载有被处罚的个体的有关信息,还可能载有第三人身份识别内容的信息,不宜不加区分地全面公开,否则可能造成侵犯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对被处罚者而言具有负面意义,如不加区别、不加限制地向社会公开,可能因负面信息传播范围的扩大,对被处罚人造成加重处罚效果的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被他人恶意滥用,影响被处罚人的正常生活、生产活动。(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的某些内容具有社会敏感性,公开后,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也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产生意想不到的不良社会后果。
由此,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需要区别对待,这里所说的区别对待,除了指处罚信息与一般政府信息的区别对待外,即处罚信息不适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一般规则,还包括对法人(企业)的处罚信息与对自然人的处罚信息的区别对待。鉴于法律上自然人个人隐私的边界较企业商业秘密更为模糊,而个人的隐私利益又比商业利益更为敏感,对其信息保护还应严于对法人信息的保护,对其公开的限制也应严于法人信息。
二、如何做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举措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内部协调机制。成立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制定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内部联系协调机制,对应当予以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专卖科室负责人针对是否涉密、公开形式、范围等内容,提出初步意见,经法制科审核后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对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在具体工作中,专卖科与法制科双方确立信息公开的主管负责人、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明确案件信息报送方式和时间节点,加强联系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指定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已对外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对公开时间、内容等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及时向关有关部门制发意见书,督促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
(二)确定信息公开的渠道、内容和时限。在乳山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市烟草公司栏专门设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条目,主动统一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在该专栏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等)、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行为、性质等)、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结果等。当然,出于保护个人隐私以及“过罚相当”的考虑,当事人基本情况做了相应技术处理,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姓名只显示姓,名字用**代替;身份证号显示前六位和后四位,其他由*代替;许可证号码显示前7位,后5位由*代替。截至8月底,已公布四批二十个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此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统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予以办理。
(三)严格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程序。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都加强了公开前的审核。特别是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因其与公共利益关联度相对较小,所以特别从申请人资格、申请公开内容、信息用途等方面从严把握,严格审查,防止行政处罚信息恶意扩散,或者用于不正当竞争甚至商业敲诈等。在具体工作中,对每个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办案程序、执法依据等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在作出案件行政处罚过程中设立案件信息公开专卖科初审、法制科复审、分管领导审批的三级审核制度,重点审核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的情节,以及公开信息是否涉及有关权利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进行整改,确保对外公开的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四)练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对烟草执法办案和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市烟草专卖局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为契机,自我加压,进一步提升内部执法水平。一方面,加强学习培训,树立规范执法意识。以群众路线教育为依托,加强道德熏陶和纪律要求,培养烟草执法人员良好的职业素养,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同时,通过“每月一考”、“每月一题、每周一议”等活动提升专卖业务技能,通过真假烟鉴别、市场监管APCD工作法及案件评查培训,提高专卖人员的技能素质。另一方面,注重实践应用,提升规范执法技巧。执法规范,案件处理公正是行政处罚公开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在行政执法中,通过及时开展复杂情况下执法演练,建立各种应急预案、风险防控机制,提高执法水平,既要从人情道理上讲的通,又要从法律规定上让人信服,减少执法冲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执法环境;在案件处理方面,按照重证据、重程序的原则办案,严格执行办案程序,提高专卖执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确保法律文书合法合规,不出纰漏。
三、推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后产生的影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积极意义
首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结果公开可以对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虽然在行政处罚中我们强调必须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处罚必须建立在教育的基础之上,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处罚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对人们的意志施加的影响,而不是通过说理、劝导等手段。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当行政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不能从内心出发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那么就必须借助于强制的力量,利用行政相对人对其违法行为的成本和效益的分析,强制其作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选择。在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成本之中,如果行政处罚的结果是向社会进行公开的话,不难看出的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除了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否定评价之外(由行政主体实施的),还必须承受一定的社会舆论的评价(由获知消息的主体实施)。这样,在事实上就存在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双重评价体系,而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对人产生极大的压力,这种压力也是迫使其作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合法行为方式选择的原因。因此,将行政处罚的结果公开,可以有效地利用社会道德评价体系,对相对人起到更为有效的行为诱导。
其次,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可以对其他社会主体产生较好的教育和威慑的作用,也能进一步的实现行政处罚对行为的引导、评价、教育等功能。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对其他的敢于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有一种威慑的力量。法律对于人们行为规则的设定,是以一定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通过对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来实现行政处罚的惩罚功能,也一并实现了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评价、规范、教育、引导等功能。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还可以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的权威。其它的欲采取同样违法行为方式的主体在行政处罚结果公开以后,会意识到这种惩罚的现实性,因而不会轻易的以身试法,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抑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第三,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对与该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可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例如,当我们查处了某卷烟零售户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并且做出了罚款、销毁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责令改正的决定。当我们向社会公布了这一处罚结果后,某些从该零售户处购买了烟草制品的主体纷纷向该零售户要求退货,并且要求赔偿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我们公开了对该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处罚的结果,才保护了其它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可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四,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也能使我们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广泛地接受社会各类主体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此语既适用于处于被监管者的公民、组织,也适用于作为监管者的行政机关。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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