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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证事后监管以及退出机制的研究与实践

2013年07月05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孙国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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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自《台州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年调控规划》实施以来,浙江省台州各县市局利用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市场准入机制,零售许可证的空间布局管理水平已经达到了一定高度。但在准予许可后缺乏行之有效的事后监管和退出机制,零售终端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畅通的循环渠道,零售许可证总量“虚高”、许可证利用率不高等问题逐步显现。在此情况下,天台县局和台州市局相关人员联合成立了《关于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的研究与探索》的创新课题小组,并通过近一年的研究与探索,出台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后监管及退出机制工作暂行办法》,极大的促进了许可证规范管理工作及水平,下边,笔者浅谈下加强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研究与探索其事后监管及退出机制工作的必要性、监管原则、涉及范围和效益体现:

  一 必要性

  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是烟草专卖管理的核心和基石,在烟草专卖品的管理中有着重要作用。1998年国家局发布实施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在一段时期内对于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巩固烟草专卖制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监管中也存在漏洞,尤其是事后监管方面,各地管理人员对相关要求的理解不一样,造成操作上的不一样,这样,在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实践中,大量复杂的实际情况难以有效处理。同时,由于相关许可证规章制度较多,专卖管理人员在操作层面难以规范操作,致使许可证事后管理不到位。

  二是区域零售许可证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带来诸多问题。2008年底前,零售许可证一直处于一个较为平稳的数量,但随后几年,连续出现快速增长。这样,在许可证数量过快增长而卷烟货源相对偏紧的情况下,每本许可证的进货量会被不断摊薄,加上近两年来行业卷烟计划逐步转向稍紧平衡,经营卷烟零售只会越来越无利可图,许可证的含金量就会降低,“许可”会出现贬值现象,这与“许可”的本意是背道而驰的。从这一角度看,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事关烟草专卖制度的大局。同时,专卖管理人员近年来保持一个稳定的数量,面对数量越来越庞大的管理对面,就难免会出现监管不到位的地方。

  三是省、市局对零售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要求。浙江省局于政雄副局长在《2012年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提出:要加强零售许可证的规范管理,既要把好市场准入关,也要畅通市场退出渠道。要规范现有许可证管理,提高许可证利用率,着力解决“有证无照”、“证照不符”、“空壳店”等问题。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合理布局,探索许可证合理布局的评估机制,建立合理布局的长期规划,设置合理布局评价的原则、标准,并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进行阶段性动态调整,实现零售客户总体数量相对稳定和布局相对合理。台州市局金祖春副局长在《在2012年全市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也指出: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调控目标,整合业务经营有关需求,综合考虑长远因素,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量用足、用好政策空间,及时调整合理布局规定,有效遏制许可证数量过快增长的势头。要探索合理布局的评估机制,建立合理布局的长期规划,设置合理布局评价的原则、标准,并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进行阶段性动态调整。从中可以看出,如再不加强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管理,就不可能完成省、市局对零售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要求。

  二 监管原则

  一是全员监管原则。零售许可事后监管及退出以专卖管理部门为主,营销、配送等部门应当在信息收集反馈、调查取证、货源调整等方面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二是依法监管原则。对被许可人的信息收集、调查取证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对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许可人需要进行处理的,必须要有确凿的事实、证据和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是合理、公平原则。对性质、事实、情节基本相同的事项,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决定应当一致。

  四是动态监管原则。对零售许可加强后续跟踪监管,能够消除影响继续经营的,应在被许可人消除影响后及时恢复正常经营;无法消除影响,不具备继续经营的条件的,应做好被许可人退出经营的后续管理,彻底退出卷烟零售。

  三 涉及范围

  一是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包括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等六项内容;

  二是入网供货环节监管。包括被许可人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及时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属营销部门办理入网供货手续和未及时办理入网供货手续,专卖管理部门对其加强监管,防止被许可人有证无照经营卷烟等两方面内容;

  三是日常监管环节:包括六种未亮证经营行为、五种有证无照经营卷烟行为、六种视为营业场所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六种可以对被许可人作擅自停业处理情形及排查人证不符等及相关处理程序;

  四是变更、延续、补办、停业、恢复营业、歇业的办理;

  五是撤回与撤销的办理;

  六是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的情形及相关处理程序;

  七是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情形及相关处理程序;

  八是注销情形及相关处理程序;

  九是各类相关表单。

  四 效益体现

  一是有效地促进了专卖部门在严把准入关的基础上完善零售户分类体系,构建了许可证动态管理机制,打通从许可证发放、入网供货、事后监管、分类评估直至有效退出的整个流程,建立涵盖各个环节的相应制度和标准,进而提升许可证管理水平,实现卷烟零售户总体数量相对稳定和布局相对合理。

  二是针对涉及许可证补办等管理规定,建立起了完善、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解决对“有证无照”、“证照不符”、“空壳店”、“虚拟空壳店”、“代订店”的取证及处理难难题,为有效打击涉烟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三是显著降低了卷烟违法案件的数量,从源头上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可以降低单位的管理成本,在剔除滥用零售许可证的“空壳店”、 “代订店”之后,大大降低管理成本,集中精力有效控制卷烟零售市场,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四是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进行许可证事后监管工作提供了统一的衡量标准及时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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