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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继承吗

2013年01月21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江小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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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案例:A村张某来到B县烟草专卖局,向B县烟草专卖局提交申请,要求其丈夫死亡一周后继承其丈夫生前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出具了其丈夫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户口本、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

  分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不是可以继承是本案例的重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基于行政许可办理的,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行政许可的定义上来看,行政许可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一般而言人身属性较强的不具有可继承性。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从这条规定上可以看出,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该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发证机关可以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张某要求继承其丈夫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其想继续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向B县烟草专卖局就其丈夫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出歇业申请,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B县烟草专卖局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B县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据其申请注销其丈夫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可以依照相关为其办理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相关法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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