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随着21号令的贯彻实施,为确保执法工作及其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加强法规人员对行政处罚的事中监督审查。
事中监督审查制度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本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审查的制度。
专卖执法机构应在调查取证完毕、案件处理审批表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提请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对初步处理意见提出异议的,作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退回专卖执法机构。专卖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补正和规范,再次交由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法规人员需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性审核意见。专卖执法机构不能在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异议的情况下继续提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法规人员需及时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全面监督。具体包括:行政执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等内容。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若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专卖执法机构与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经多次审核流程处理意见仍不一致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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