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沭阳消息 近日,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江苏沭阳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的“7•01”非法经营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判处罚金二万元;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判处罚金二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判处罚金六千元。
2012年7月1日,沭阳县烟草专卖局接线人举报,会同公安人员对位于沭城镇苏州花园小区施某经营的烟酒门市进行依法检查,共查获各类卷烟201条,价值7.5万余元。现场还收缴了大量非法经营卷烟的资金往来帐目。经调查,发现该商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值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2012年7月2日该案移送沭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过一年多来的侦察与取证,该案件涉及山东日照、江苏徐州、常州等地,涉案金额10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沈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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