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姜堰消息 日前,江苏姜堰市“10.26”案件在泰州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意见,三名涉案嫌疑人分别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四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10月26日晚。姜堰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线人举报,一辆从徐州方向过来的轿车无证运输相当数量卷烟,即将到达宁靖盐高速梁徐收费站。信息就是命令。姜堰市烟草局迅捷与姜堰公安取得联系,火速赶赴宁靖盐高速梁徐收费站出口处。在姜堰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姜堰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执法人员及时从举报提供线索所指的一辆现代轿车中,查获违法无证运输的苏烟(软五星)、玉溪(软)、中华(硬、软)、黄鹤楼和利群等8个品种真品卷烟1079条,价值23.698万元,当场抓获无证运输卷烟的徐州籍涉案违法嫌疑人2名。
案发后,经公安部门查明:徐州市贾汪区张思义驾驶鲁D41251号套牌车,伙同陈修芳、张思源二人于2011年9、10月,未经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许可,从徐州运输香烟至姜堰销售。2011年11月26日,张思义驾驶鲁D41251号套牌车伙同陈修芳至山东购买香烟,张思义负责联系货源,购买价值人民币236980元中华、玉溪等品牌香烟1097条,并安排陈修芳、张思源驾驶鲁D41251号套牌车将香烟运输至姜堰,途中在高速公路梁徐收费站被烟草、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三名涉案嫌疑人分别到案后,均对自己所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对“10.26”开定审理,并判定主犯张思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从犯陈修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从犯张思源判犯非法经营罪,处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一审判决后,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认定香烟数额236980元过高。泰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二审认为,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定正确,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印尼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对于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判定香烟数额236980元符合上述规定,应当有效,维持一审原判。
至此,“10.26”案件涉案嫌疑人全部都得到应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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