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据有关媒体报道,2015年12月28日中午,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某中学13岁的初一女生赵某,到华东超市东街店购买矿泉水时偷窃该超市巧克力、衣帽挂钩和果粒爽等商品,13时31分离开时被超市营业员发现,遭到店主讥讽和辱骂,让其打电话叫家长前来处理。14时15分其母亲张某某到场,与超市工作人员进行交涉处理,可是父母双方掏遍了钱包都不够超市的罚款数。期间张某某对赵某进行了责打,赵某于14时33分自行离开超市,但并未到校。14时55分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一名女孩从城关镇御山城市广场E座高层坠楼,经查明坠楼女孩系赵某,当场死亡。事件发生后引起千人围观,家属向涉事超市老板讨要说法,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并冲击超市。聚集事件发生后,市、县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做群众劝导工作。公安机关调集警力维护秩序,疏导交通,围观群众于17时20分左右陆续散去。
这起因为偷盗事件而引发的命案,或许是出乎包括超市老板在内的绝大多人意料之外的,血淋林的事实让人耳不忍闻,目不忍睹,血案教训让人痛心,促人反省。笔者认为对于零售户而言,更应该要好好地反思这件事,要从中受到警示,受到教育,防止此类悲剧的再度发生。那么作为旁观者,笔者在看到这则报道之后,思绪久久不能平静,感慨颇多,特别是当前正是年关零售特殊期,作为零售户值得深思。我想这一悲剧事件至少给零售户以下几点启示:
一、慎重对待小偷者特别是未成年人。
零售户在平日经营中,有可能时常遭遇顾客小偷小摸。造成这原因是多方面:一是顾客自身缺乏良好的道德素养。一些顾客总是时刻想着贪点小便宜,他们进入小店或者超市后,常常心存侥幸,抱着被人不知道、不会发现的心理,对自己想要的或者喜爱的小物品来个顺手牵羊。有的还自以为自己小心翼翼,神不知鬼不觉,这是这种贪小便宜思想支配下,他们行为了一种习惯。二是零售户缺乏安全警觉意识。现在的零售户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基本都是让顾客自由选择商品。当然这种做法是对的,也是顺应时代需要的。但是零售户如果放松了警觉,那么也就让一些有小偷小摸行为的顾客有了可趁机之机。三是对未成年人教育的缺失。现在不少未成年人,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在家是父母掌上明珠,娇生惯养,受到亲人百般宠爱。但是父母却缺少对他们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法纪意识的教育。另外一些独生子女自己养成一种唯我独尊,自己想怎样就怎样,爱怎么滴就怎么滴。另外由于一些学校只注重抓学生的学习,而忽视了思想教育,使得一些中小生道德滑坡。
因此,经营超市、零售店的店主遭遇小偷,其实并不稀奇。关键是发现了这些小偷小摸行为之后,店主应该慎重对待,小心处理。特别是青少年等未成年人更应该注意,切忌私自殴打、侮辱、谩骂。按理当店主发现小偷,心里十分气愤,情绪激动,这完全可以理解。毕竟自己的商品也是化成本进购来的,不是自己能生产的,而零售户自身挣钱需要起早摸黑,也很辛苦。眼看着自己的东西被偷,心里不静,作为旁观者也表示认同。但是气愤归气愤,愤怒归愤怒,如果零售户出现过激行为,对偷盗事件处置不当,特别是自己自设“公堂”审讯,对小偷进行人身攻击、进行所谓的罚款,这不仅侵害了小偷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他们的人格。实际上零售户如此过激行为,自身也是在犯法。尤其是未成年人小偷更应该慎之又慎,因为未成年人无论是他们的心理还是生理,发育都未成熟,心智不全,自控力不佳,易冲动、易效仿,所以他们的各项权利受《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作为零售户不可随意任性,不可盲目处置。
二、零售户要切实加强法纪学习。
纵观该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与超市老板缺乏法律意识有很大关系。虽然该女生偷了店里相关商品,其行为不当,应该批评教育。但是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此老板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方式不当,为此行为过激,也就是说老板在处理这件事上存在明显失误,无疑对于孩子跳楼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超市老板在处理此事件方面存在不对之处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两点:
一是对未成年人偷盗者进行讥讽辱骂。虽说小偷小摸行为不对,但是小偷自身的人格、人身安全、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还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别是未成年人,受《未成年人保护》所保护,切忌任何人随意辱骂。笔者认为零售户发现小偷之后,即使心中再怎么恼火,再怎么气愤,也应该保持理智,冷静。切忌谩骂,殴打。实际上以前有媒体曾经报道过,一些住户家中被盗,而恰好小偷又被户主发现找到,这些住户为了泄私愤,对小偷进行殴打致伤、致残、致死的案例,最后住户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性质恶劣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有报道,小偷翻墙偷住户时,不小心跌伤的,或者被其家养狗咬伤的,最后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济赔偿),这在法律意识的人眼中,难以理解难以接受。但是无论怎么样,法律还是法律,法不容情,依法维护公民合法的权益,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有时虽然情理与法律冲突,但是并妨碍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依法发生才是正理。因此,建议零售户除了学习《烟草专卖法》、《食品安全法》、还得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依法维权。
二是对小偷进行罚款。实际上,在我国只有具有相应的罚款执法权力的单位,才能依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罚款,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自进行罚款。也就是说在该案例中,零售户是无权对小偷进行罚款。如果零售户觉得小偷对自己的经济造成了损失,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在该案例中,可以看出赵某的行为对零售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大,而且社会影响也不是很大。因此,零售户与其父母协商,要求对被偷物品按价格进行赔偿,这无可厚非。但是而私自决定对其进行所谓的罚款,那显然是不恰当的,其实也是违法的。报道中说:“父母双方掏遍了钱包都不够超市的罚款数”,母亲对张某进行了责打。笔者认为,这客观上也助推了该女生心中的羞耻感,增加了其厌世的思想情绪,最终引发跳楼悲剧的发生。所以在这件事上,也可以看得出零售店老板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值得所以零售户深思。零售户维护自觉地权益,一定要依法进行,不能凭感情用事,更不能想当然,泄私愤。
三、零售户发现小偷行为如何正确维权?
或许有零售户要问,今后如若发现商店内有小偷,自己该怎样正确维权呢?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供参考。
一是如若小偷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而且影响也不是很恶劣。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小偷小摸的,零售户给予适当的教育批评,要求其退还相关商品,也就罢了。如若自己小店经营状况很好,那么就权作送给他们,我想没有什么了不得的。当然,零售户不追究小偷责任,其实也不意味着对这种行为的纵容和认可。
二是对特别严重的要给予报警,切忌自己私自处理。零售户当发现有严重偷盗行为,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而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小偷又拒不承认的,应该第一时间打报警电话,请求公安机关处理,依法维权。
总之,零售户面对小偷小摸行为,一定要理智冷静,要依法处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切忌不能随意损害小偷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进而给小偷、给零售户自己带来无限的悲痛。那样,后悔就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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