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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宗县局向卷烟零售户下发经营告知书

2015年05月26日 来源:烟草在线师宗消息 作者:张洪、赵永贵、徐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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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师宗消息  为了配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清源治流”十三号专项行动第二阶段(2015年3月20日—6月30日)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规范全县卷烟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5月22日,云南师宗县烟草专卖局向全县卷烟零售户下发了《卷烟零售户经营告知书》。

  此次发放的告知书,重点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禁止销售非正规渠道卷烟进行宣传,该《告知书》着重从七个方面向零售客户作出了解释:一是应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和有效期期限自主经营,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不制售假烟、不销售走私烟和非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不批发或者变相批发(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卷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不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售烟,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运输烟草专卖品。二是卷烟零售经营户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抗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三是应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经营。四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经营店铺名称[字号]、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如有变更,需到烟草专卖局办理注销,申请新办。因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时,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到发证机关的办证地点提出延续申请。五是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资格。六是办证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形之一,发证机关应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七是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情形之一,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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