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并规定,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规定,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以《北京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基本适用依据,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裁量。对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集体讨论记录中载明有关自由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对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应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中说明自由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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