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开店经营卷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了烟草证,才称得上合法卷烟零售户。但取得烟草证,不等于长长久久,更不是终生拥有。如果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烟草专卖许可许可证管理办法》,就会被发证机关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为此,笔者谈谈如何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目的是让零售客户知道如何正确使用烟草证,防止违规使用,给自身经营招惹不必要的麻烦。
亮证经营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不要锁在抽屉柜子,要放置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这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开店经营的起码要求。因此,挂不挂证,不是零售户说了算,而是必须做到的一件正事。再说,挂证的作用不仅仅是接受发证机关监督检查,还能让消费者进店放心购物。
管理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解读
以上规定,第2-8条好理解,第1、9条不好把握。为此笔者作出重点解读。
第1条: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同时经过烟草专卖局的严格审查,方可取得该许可证。申请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有义务维护其经营条件与申请许可时的经营条件相致,不能基于主观原因擅自改变经营条件,如主动减少经营资金、将经营场所改为住所或另作他用、经营场所在安全因素方面出现了不适宜经营卷烟等情况,导致现实的经营条件不符合办许可证的法定条件。烟草专卖局在监管过程中,有权针对此类情况采取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手段要求改正。如果持证人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的条件依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范的要求,烟草专卖局有权取消持证人的经营资格。若持证人的经营条件低于当初办证条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范的要求,不是因为持证人的主观所导致的,而是由于客观情况或烟草专卖局在发证审批中的不合法行为等造成的而又无法整改的,则烟草专卖局应根据有关规定,撤回或撒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案例一:
张某原来经营一个便利店,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来生意不好,甚至将便利店改成小饭馆。烟草局发现后,责令其停业整顿。这就是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结果。
案例二:
刘女士开店办证时,距离学校大门口100米之外,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后因学校大门改造,挪动位置,导致商店与新校门距离缩短到40米,不符合当合理化布局要求。这就是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烟草局依据法律规定,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对零售户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9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指除了上面情形外出现的情形。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案例三:
零售户王某的商店虽不在学校周围,但为了多卖烟,经常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经营场所也没有放置烟草局发放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标志牌,结果被学生家长投诉。烟草局经过调查取证,对其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理决定。
总之,
持证户 要牢记
一店一证守规矩
亮证经营是前提
证照相符要统一
出租转让不允许
原址经营莫随意
变更延续要提前
莫要错过有效期
经营范围不改变
接受检查莫回避
其他规定要遵守
合法经营聚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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