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店一证一码”是卷烟零售的基本要求,也是烟草专卖稽查部门查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方法途径。这一违法行为听起来有点绕口,其实,一句话可以“挑明”:凡是经营非本店烟码的真品卷烟,就属于乱渠道进货违法行为。
现实中,有一些持证户虽然知道,卷烟不许串户串码销售。但当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就以烟不够卖、这是别人让我代卖的、烟还没有出售等种种理由无理取闹,阻挠执法。为此,笔者采用问答的形式,讲解一下“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疑问一:我的烟不够卖,从亲戚的商店借了几条,放在店里还没有出售,烟草局为何要查处?
这个问题是违法户经常咨询的话题,有的还表现出愤愤不平的样子。首先,可以肯定地说,在你的商店发现非本店烟码的卷烟,属于乱渠道进货行为,也就是专卖执法办案中所称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其次,专卖执法办案对“经营”的理解为:只要在经营场所公开摆放、展示烟草制品,以及寄售、代卖等其他变相经营方式,均可理解为“经营”。由此可知,你虽然从亲戚那里借了几条烟,但放在经营场所,就视为经营行为,也就构成了乱渠道进货的违法行为。
疑问二:我开了三家连锁店,虽然一店一码,但都是我打的烟款,都是一个烟草公司的货源,为啥不让我的两个店调剂卷烟?
首先,你要搞清楚:连锁店经营卷烟,必须是一店一证一码。其实,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当地”是指零售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目前,县级烟草公司取消了法人资格,实践中通常指的是地市级烟草公司。第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包括: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货、收购后转卖行为;也包括同属一家企业或者个人的不同连锁店之间的串货行为,以及非交易行为,如寄售、代卖、受赠后转卖等行为。
案例: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该县某镇卷烟零售户吴某(持有该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中检查时,查获其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25条。经查,当年1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吴某分别从该县卷烟零售户王某、李某处共购入真品国产卷烟250条,进货额25000元,已销售225条,非法获利1000元。本案中,吴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应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而吴某却从同是该县卷烟零售户王某、李某处购入卷烟予以销售,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
疑问三:我的儿子从外地回来,带了一条高档烟。我舍不得抽,放在商店,就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扣。这是不是乱渠道进货?
这个问题和本文疑问一同属一个范畴。不同之处,一个是从亲戚处借的,一个是自己儿子带回来。问题在于,这些烟虽然不是购进的,但放的地方不对。因为在经营场所的卷烟必须保证“一店一码”。你的卷烟是儿子带回来的,目的是让你消费,不是让你出售的。所以你把儿子的烟放在经营场所,就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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