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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捐赠被禁 算是“惩恶”?(图)

2015年11月12日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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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网易新闻报道  截至2015年11月底,《慈善法(草案)》将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7日,来自国家卫计委、中国疾控中心、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以及中国控烟协会等专家联名呼吁,在慈善法中禁止烟草捐赠。据了解,国家卫计委在全国人大征求意见时,已明确提出建议禁止烟草企业以捐赠名义开展慈善活动,并且增加处罚条款。(10月8日《北京晨报》)

  人们担忧和抵制烟草企业的慈善捐赠,主要缘于慈善捐赠少不了对捐赠者的登记与宣传,也就是说烟草商做慈善,在承担其所谓”社会责任“的同时,也无形中提升了社会对于烟草企业及其产品、品牌的市场认同,从而诱导人们愿意接纳烟草制品和吸烟行为,这势必会造成对社会的负面危害。在笔者看来,此番推理看似不无道理,但却潜在着以偏概全和因噎废食的认知偏颇。

  透过“禁止烟草捐赠”的言论,人们或许不难窥测其背后的逻辑思维:即烟草企业是一个害人的“恶”企业,其拿以损害民众健康为代价赚来的钱做“捐赠”,显然是借机自我炒作的别有用心。不过,此番慷慨激昂却似乎忽略一个必须直面的基本现实,那就是烟草企业也是一个经政府部门批准、正经八百的合法性企业,其销售烟草并不同于贩卖毒品,当属社会日常生活中被法律允许和民众认可的商品经营正当活动。慈善作为一项全民参与的社会化与公益性事业,没有理由拒绝一个合法企业的捐赠诉求。如果认为烟草的牟利赚钱来得“不干净”,那么其向政府交纳的税款是不是也算“脏”钱,不该拿来做“低保”或用于国计民生的公共建设?

  诚然,我国《广告法》、《商标法》及《控烟条例》相关法律,都对烟草的经营活动有着具体严格的行为界定,但其着眼点都集中在其对各类烟草广告的限制。2003年我国正式签署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其第13条所禁止的也是“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其中的“赞助”就当包括借捐赠之名的变相营销。由此解读,《慈善法》 所规避的当为捐赠企业对慈善的“利用”而并非“捐赠”本身。而此次交付讨论的《慈善法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的规定,表达的也正是这个意思。

  惩恶扬善是净化社会风气、彰显公平正义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审视烟草企业捐赠行为,必须厘清“慈善”与“营销”的是非边界,切忌遁入“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泼掉”的认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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