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下午,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法庭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樊某、曾某、唐某等5人因非法经营卷烟被判刑。
▲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购买卷烟机,非法制烟贩烟
2021年3月,被告人樊某球、樊某父子以5万元购入一台卷烟机放在同村(来宾市忻城县城关镇某村)村民被告人唐某家。同年8月至次年3月间,樊家父子俩将烟叶切成烟丝后送至唐某家,聘请被告人曾某用放在唐某家的卷烟机制作散支卷烟(俗称“白皮烟”),并按2元/斤的价格支付报酬。
后樊某球、樊某父子以散支卷烟18-30元/斤、烟丝12-15元/斤的价格通过外销和摆摊等方式将散支卷烟和烟丝分别销往柳州市柳江区及柳城县、河池市宜州区、来宾市忻城县等地,非法获利3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曾某帮樊家父子制作散支卷烟获得报酬12000元,折合散支卷烟6000斤。被告人唐某出租其家三楼作为樊家父子制作白皮烟的场地并为曾某提供食宿,非法获利7000余元。
2022年3月2日,公安机关在忻城县城关镇某村查获樊某球、樊某持有的烟丝、烟叶、卷烟纸、散支卷烟、切丝机3台和卷烟机1台,价值249722元。
▲五被告人接受宣判
非法经营,贩卖私烟
自2021年8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将从樊某处购得的散支卷烟及烟丝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6000余元。2022年3月2日,公安机关在黄某经营的店面和仓库查获烟丝645.2斤、散支卷烟261544支。
另查明,2022年3月5日,被告人樊某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樊某球、樊某、曾某、黄某、唐某均已向检察机关退出违法所得,其中樊某球、樊某退出30500元,曾某退出12000元,黄某退出6000元,唐某退出7000元。被告人樊某球、樊某、黄某、唐某均主动缴纳罚金。
▲宣判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球、樊某、曾某、黄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明知樊某球、樊某非法生产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等便利条件,其行为均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
被告人樊某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樊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曾某、黄某、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至七千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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