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下午,山东青岛市烟草专卖局党委书记、局长、总经理于纪刚做客民生在线,围绕“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主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访谈中,于纪刚围绕网友关心的申请烟草售卖许可证、电子烟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中,对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可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现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申请表。这个表格是由我们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内容主要是了解一下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商店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事项等等。
二是工商营业执照(由烟草专卖局通过网络确认、打印)。
三是身份证原件,如果属于社会特殊群体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这个主要是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在取得零售许可证后,入网销售送货到户。
对于网友关心的年底香烟缺货的问题,于纪刚表示,近几年,青岛市场卷烟供应量基本保持稳定,但随着人口数量增加,消费需求增加,特别是临近年底,各工业企业在执行完生产计划的情况下,个别品牌会出现供应断货。下一步会在保持全年货源供应量稳定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工业企业,更加均衡的供应卷烟,更好的满足卷烟消费者的需求。
有网友提问电子烟什么时候能纳入到管控?于纪刚表示,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次修改《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监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要求,为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设置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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