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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合伙生产假烟 男子获刑9年半

2015年10月14日 来源:《南安日报》 作者:王君、万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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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南安日报》报道  近年来,福建泉州南安不断加大生产、销售假烟行为的打击力度,打掉了一批售假团伙及个人,惩治了一批生产销售假烟违法分子,有效净化市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

  3天生产假烟1.1081万公斤

  男子获刑9年6个月

  2013年9月中旬,南安人黄某东伙同吴某煌、许某波(已判决)、漳州云霄男子“眼镜”等人,向黄某星、颜某成租用位于丰州镇环山村赤崎捻田水库养鸡场的鸡舍及水库岸边的山坡地,组织工人平整山地、搭建工棚、购置安装生产卷烟设备,大肆生产销售各种品牌假冒伪劣卷烟牟利。

  生产假烟期间,黄某东负责守望省道307线丰州及霞美路段,为运载生产卷烟原材料的车辆打探路况等工作。同年10月22日,泉州市烟草局稽查支队、南安市烟草局、公安局、打假办查获该制假窝点,当场查获YJ14卷烟机1台、YJ22接烟机1台、散支卷烟146箱、烟丝95袋(净重1721公斤)及大量制假原辅材料、生产单据及作案工具白色丰田车1辆、手机4部,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黄某东在逃。

  现场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20.65万元,生产单据记载该窝点从2013年10月19日至2013年10月21日生产的各品牌散支卷烟1.1081万公斤,价值194.91万元,总案值达315.56万元。

  2015年,黄某东落网。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黄某东与他人合伙共同组织工人生产假烟、黄某星将其承包的场地租给他人用作制假窝点的事实有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黄某东伙同他人非法生产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涉案货值315.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东系该窝点合伙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黄某东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释法

  销售假烟金额达5万元以上

  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3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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