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大连晚报》报道 于某在辽宁大连泉水地区经营一家超市,这家店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只能在大连市从事卷烟、雪茄烟的零售,只能从市烟草专卖公司进烟。
于某为挣钱,从北京购进走私烟。孙某是于某雇的司机,2013年11月8日,于某让孙某到20高中附近的配货站把从北京买的走私烟拉到龙畔金泉小区马路边,于某在此等候。孙某按老板吩咐开捷达车拉着烟到指定地点,两人一起把烟装到另外的三辆车上,老板让孙某开车把走私烟送到各销售点,孙某正要走,普兰店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现身,现场扣烟2758条。其中走私烟1959条,超越经营地域范围的香烟799条。
这走私烟也有个真假问题,经鉴定,除了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万玉路181条、骆驼烟2条。这些走私烟绝大部分是真品,共值220759元。
律师认为,这些烟进价118600元,本案数额应按此计算。于某是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于某给法庭的证据是自己书写的涉案数额字条,没有其他证据,法庭认定涉案数额按鉴定结果算。法庭认为,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包括销售以及以销售为目的购买、运输、存储环节,只有实施其中一个环节,就是犯罪既遂。
结果2014年10月31日,甘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对于某、孙某分别判刑4年6个月、3年4个月,各处罚金3万元、1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捷达轿车及卷烟。
编辑点评
真烟市值一定比假烟高,在没有流向市场的前提下,走私真烟的罪过是不是要比走私假烟更大?假设流向市场后,走私真烟和走私假烟的罪过又孰重孰轻?吸烟有害健康,吸真烟和吸假烟,哪一个更有害健康,如何评判?
这似乎是个有趣的悖论。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