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网上看了这样一个涉烟案例,大致内容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在某商铺经营日用百货并零售烟草,雇佣同案人周某某协助销售和运输。公安机关在某客运站抓获周某某,并现场缴获张某某指使周某某从外地运回的无标志外国卷烟800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随后,公安机关在涉案商铺抓获张某某,并现场缴获卷烟397条44罐99盒,其中无标志外国卷烟或专供出口卷烟共362条44罐,价值5万余元;假烟35条99盒,价值8000余元。涉案商铺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经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秦某某,且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场所与商铺地址一致。
案件审理中,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张某某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行为以及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销售走私烟、假烟,扰乱了市场秩序,且经营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护律师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张某某使用秦某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属于合作经营形式,并不构成无证经营。同时,非法经营罪主要处罚的是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而张某某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相关批复指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张某某无罪。法院认为,张某某在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经营,虽然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但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对于张某某运输并零售非正规途径进购的外国卷烟的行为,法院也并未将其视为无证经营行为。
对于此案的认定,笔者持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张某某使用秦某某的许可证经营卷烟,本身就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具有专属性质的,不应随意转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何为无证经营?笔者想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一、什么是无证经营?
顾名思义,无证经营是指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对卷烟零售客户而言,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否则就构成无证经营行为。
无证经营违反烟草专卖制度,扰乱卷烟市场秩序,侵犯持证户的合法利益。因而,取缔无证经营行为,一直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烟草专卖执法的常态化工作。
那么,无证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和相关案例,向卷烟零售户普及一些烟草证使用常识,旨意提高守法经营意识,避免因无证经营承担法律责任。
二、无证经营的表现形式
1、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实中,个别申请户提交新办申请后,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无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是就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放弃卷烟经营,要么无证经营。对无证经营卷烟的行为,烟草专卖部门旗帜鲜明,依法取缔,绝不姑息迁就。经过多年取缔,目前卷烟市场无证户占比极低,但要彻底根治,依然任重道远,需要严格监管,长期治理。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未通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到了,持证人就要提前30天提交延续申请。如果逾期延续或延续未通过,直接导致烟证失效被注销,原来的有证户变成无证户,被列入取缔对象。
3、出租出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现实中,有的零售户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在转让店铺的同时,顺便将烟草证“过户”给别人。显然,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烟草专卖部门掌握证据后,一般的处理程序是:责令停业整顿,期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商店“换人”不一定涉嫌证照转让
现实中,商店“换人”是否涉嫌证照转让行为,要看具体情况。有的店主开店不守店,长期雇佣他人经营。因经营主体未变,故不涉及证照转让问题。
如果持证人将商店全盘转让,自己退出经营,这样的“换人”就涉嫌证照转让。当然,如何断定一个商店是否存在证照转让问题,要进行深入调查,掌握确凿证据,不能凭经验,想当然。
四、证照转让涉及无证经营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针对特定的持证人所颁发的,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举个例子:张三接了李四的商店和烟草证。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组成形式非家庭经营,烟草证不能变更负责人。考虑到重新办证有难度,便使用李四的烟草证订烟接货。显然,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即使张三是在李四的许可下使用其烟草证,也不符合相关规定,应视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如果张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就涉及无证经营问题,相关部门会依法对张三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卷烟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五、无证经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无证经营卷烟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情况: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无证经营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将依法予以没收。处以罚款:通常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刑事处罚:当无证经营卷烟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时,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会面临以下刑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六、如何判断自己的卷烟经营行为属于无证经营?
1、检查是否持有相关许可证。如果你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没有此证而进行卷烟销售活动,哪怕是偶尔的、少量的销售,都属于无证经营。例如,在街边小店未取得许可证就售卖香烟,这就是典型的无证经营行为。
2、若涉及卷烟批发业务,那么需要具备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般的零售商户如果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达到50条以上(含50条),就会被视为无证批发。比如,某小超市一次性向一个客户销售了50条卷烟,即使该超市有零售许可证,这种行为也构成了无证批发的违法情形。
3、核实许可证的有效性。一看许可证是否过期。检查许可证上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的许可证是无效的,继续经营卷烟属于无证经营。例如,许可证上的有效期截至2024年10月1日,而在2024年10月1日之后还在进行卷烟销售,就属于无证经营。二看许可证的登记信息是否相符: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等信息必须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如果实际经营者与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或者经营地址发生了变化但未及时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也可能被认定为无证经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在此案的认定上存在一定偏差。应更严格地审查张某某的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裁决。同时,建议加强烟草专卖制度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从根本上遏制无证经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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