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介绍】
烟草相关处罚措施中规定了“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但《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并未规定该措施。那么,该处罚措施是何法律性质?
【问题分析】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措施出自《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4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行政处罚法》第9条前5项确实没有“暂停业务、进行整顿”“取消从事业务资格”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处罚措施超越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因为《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6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兜底条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针对烟草这一特殊领域具有创设处罚措施的权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细化该处罚措施的适用也并未违反上位法规定。另外,从其内容看,“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与“吊销许可证件”表达的意思内容基本一致,所达到的法律效果也近乎一样。
综上而言,“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其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并不违背。
【相关规定】
1.《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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