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烟案,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年底至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某从福建省云霄县、广东省汕尾市的假烟供货商处购得假烟,通过微信招揽客户,采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多次向安徽省定远县、河北省沧州市、江苏省江阴市、河北省邢台市、广西防城港市、江西南昌市的林某等买受人非法销售假冒“软中华”、“硬中华”、“南京”、“黄鹤楼”等品牌香烟,销售金额合计为114968.57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向买受人林某销售假烟11231.57元,向买受人王某某销售假烟10321元,向买受人张某某销售假烟18012元,向买受人李某召销售假烟43690元,向买受人张某甲销售假烟17107元,向买受人罗某某销售假烟14607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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