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烟草公司又有新规定了!关于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
一、零售网点布局设置标准
1、在城区繁华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2、在城区一般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3、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撤乡并镇后的集市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4、行政村按照常住人口数予以设置,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新增零售点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二、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农药、油漆、化肥、粮油、鞭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的,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KTV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内;
6、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消防通道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
7、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200米范围内;
2、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范围内;
3、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4、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5、限制烟草专卖服务或执法人员正常出入,不能正常行使服务义务和监管权利的场所。
6、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或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建筑;
7、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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