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赚钱,是大家普遍的意识。虽然香烟盒上都有写“吸烟有害健康”六个大字,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烟民的数量有3.5亿人;相关数据披露,2017年我国财政收入17万亿,烟草便贡献了1万亿左右,而在卖烟、运烟这件事上,则需要多多注意,否则就有可能摊上事。
首先,开店卖烟,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无证经营、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走私烟草专卖品可能构成走私罪,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面临没收烟草专卖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罚。而且烟草证场所有距离规定,需距离30米至100以上,如果新店是开在学校附近,那么距离会更长。
其次,运输烟草也与其他物件不同,会受到地域和运输资质的限制,简单来说,烟草不能随意生产也不能随意销售还不能随意运输。江苏常熟就发生过这样一起事件,涉事人陈某在事发后悔不当初,痛心自己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给自己造成了较大损失。
陈某是在南通经营着一家烟草商行,生意怎样不得而知,不过在事发前不久,陈某通过烟草专卖订货系统订购了950条苏烟,然后陈某的妻子就把一半的苏烟放置在了车子的后备箱,原本可能是打算运至店里,但不巧的是,陈某和一位朋友商量着去常熟买螃蟹,据陈某在事发后所述,他当时并不知后备箱有大量的香烟,而他也没有告知妻子自己要开车去常熟,直至妻子打电话询问他去了哪里,他才知车子的后备箱里携带有总价值为21万元的香烟,然而在这个时候,陈某已经开车出去了。
陈某的车子被堵在了高速卡口,常熟烟草局接到民警的电话后赶往了现场,对事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陈某车上的香烟也就被充公了。陈某简直是欲哭无泪,但他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十分不满,认为自己的烟自己运,凭啥没收?
随后,陈某把烟草局告上了法庭,那么陈某还能不能要回自己的香烟?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
另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在该事件中,陈某通过烟草专卖订货系统订购950条苏烟虽然符合程序,但陈某驾驶车辆运输了445条香烟,已经远远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量,且没有准运证,事实存在,故烟草部门能够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运输。相关部门做出没收的处理,也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尽管陈某表示自己对后备箱里445条香烟的存在并不知情,属于无心之过,但缺乏相关证据,毕竟445条香烟的数量较大,且陈某是在前往常熟不久前订购了数量较大的香烟,陈某作为烟草专卖品的经营者,本该引起注意却进行了忽视,因此在已发生的事实面前,陈某并没有有力的证据可证明自己对此毫不知情。所以最后的结果是陈某败诉了。
该起事件也反映了我国对于烟草的管控是非常严格的,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违法操作,只会让自己遭受损失,毕竟烟草不同于其他东西,一方面,烟草是“纳税大户”,但烟草会伤害人体健康也是事实,在我国近代,因为缺乏对烟草的管控,烟馆随处可见,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虎门销烟”也是我国近代史上浓重的一笔。
发展至今,全面禁烟是不现实的,能做的也就是严格管控烟草,在陈某跨市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事件中,处以没收令陈某遭受了不小的损失,不少人可能觉得处罚重了些,但放松对烟草的管控,市面就很有可能出现混乱的局面,所以通过该起事件,陈某及其他人在烟草销售、运输方面都需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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