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与同案人“小唐”(身份不明,在逃)通谋,利用黄某经营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的快递网点,通过快递的方式为同案人销售假烟,从中非法获利。
2021年4月23日凌晨5时左右,同案人与黄某联系后,将60多件装有假烟的包裹运送至上述快递网点;同月25日,黄某将该批假烟运往汕头火车站建包站,通过该站分流发货销往全国各地。同月25日凌晨4时多,同案人根据黄某指引将装有假烟的包裹运至在上述快递网点存放;同月26日凌晨5时左右,同案人根据黄某指引再次将装有假烟的包裹运至上述快递网点附近停车场内停放的一辆面包车上;上述两批假烟准备通过上述快递网点以快递的方式销往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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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26日上午10时,公安机关联合市、区两级烟草专卖局对上述快递网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上述装有假烟的快递包裹403个,并在上述停车场内的面包车内查获上述装有假烟的快递包裹335个,涉及假冒中华(硬)、中华(软)、钻石(荷花)等32个品牌规格卷烟共计1711条(34.22万支)。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被查获的该批香烟价值共计746188.24元。
同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经传唤自行到派出所接受处理。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黄某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仍为其提供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湖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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