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对睢宁县烟草专卖局侦办的“12·12”销售加热卷烟网络案件进行了宣判,4名主犯最终分别获刑5年、5年、2年3个月以及9个月,同时分别被处以7万元、4万元、6万元和2万元不等罚金。
2019年11月28日,睢宁县烟草专卖局在睢城镇“惠某商店”查获加热卷烟3条。经初步调查,惠某线上交易频繁、交易量大。在侦办期间,睢宁县烟草专卖局与睢宁县公安局密切配合,克服疫情影响,先后投入20余人次警力赴江苏盐城、上海、北京等地调查取证,并查获尚未销售的加热卷烟142条,累计查证涉案金额105万余元。
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上线处购买大量“HEETS”、万宝路等品牌加热卷烟,并通过网络加价销售给他人。该行为违反烟草法律法规,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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