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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叶县打掉假烟生产窝点,山坡上挖洞生产,涉案1209248元!

2021年01月14日 来源:慧眼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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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叶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5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卢某某、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无业,户籍所在地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9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年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叶县**乡***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金某旺(已判决)在叶县保安镇王某甲村附近的山坡处挖洞安放卷烟器械,后金某旺召集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某、马某某(以上均已判决)、顾某某(在逃)及被告人龚某某等人在该制假窝点参与制假活动。2019年5月31日该制假窝点被叶县烟草部门巡逻人员发现,该制假窝点的工作人员迅速将现场的制假原材料和生产出来的成品烟条点燃后,并把卷烟机器和发电机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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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初,金某旺将在叶县保安镇王某甲村附近山坡的制假窝点转移出来的卷烟机和发电机等器械,转移到叶县夏李乡大坟沟村西南被告人杨某某承包的山地,建立假烟生产窝点。并组织王某乙、董某某、马某某等人在该制假窝点从事制假活动。期间,金某旺雇佣被告人卢某某及尹某某(另案处理)在以上两个假烟窝点开烟机生产假烟。

2019年7月15日,该假冒卷烟生产窝点被叶县烟草局查获。扣押涉案车辆两辆(车牌照为车牌DK***7、豫D8***7)。现场查获YJ14-22型卷烟机一台(套)、醋纤滤嘴棒45件、烟丝106包、散支黄金叶(硬红旗渠)54箱、盘纸32盘、水松纸35盘及白乳胶一桶。经叶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制假物品总价值共计1100891元。后经查,在金某旺开设假烟窝点期间从张某某(已判决)处购买生产假烟用的滤嘴棒共计200箱(每箱15000支)。经鉴定,涉案滤嘴棒共价值人民币108357元。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3月5日主动到叶县公安机关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龚某某伙同他人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龚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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