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含有烟草内容,未成年人谢绝访问

烟业智汇

零售户在线

微薰

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不是我的烟,为什么还要处罚我

2024年04月10日 来源:《新烟草》2024年第10期
A+ A

【案例】

陈某是一名货车驾驶员,前段时间他在广东送货时,接到了广东汕头市运往江苏苏州市的一笔订单。陈某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货物有较明显的卷烟味道,但为了赚取高额的运费,他并未开箱查看货物,抱着侥幸心理将货物运至苏州市。货车途经苏州市相城区时,被当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获。专卖执法人员以“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对当事人陈某作出了行政处罚。而陈某认为,被查获的卷烟并不属于他本人,自己只是为他人运输卷烟,不应受到处罚。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在该案中,该批卷烟的货主构成无证运输的违法行为,陈某在装运该批货物的过程中,已经发现所运输的是卷烟,但其未开箱验视,明知是烟草专卖品仍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热文榜

更多

视频

更多

专题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