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A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零售户李某店内发现75条不属于本店码段的真品卷烟。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违法的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在案件后续调查过程中,李某供述该批卷烟是A县零售户王某在当日开车送过来的,并主动提供了王某的身份、店铺地址以及所驾车辆车牌号等相关信息。A县烟草专卖局核实举报线索后,对王某涉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A县烟草专卖局认为,李某不仅主动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还供述了执法机关尚未发现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其违法行为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此,A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
【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本案中,当事人李某积极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供述了执法机关尚未发现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依法属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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