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3年6月,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当地邮政部门在辖区内快递网点检查时,在一快递网点的多个包裹里发现了18条卷烟,且该批卷烟的收件人为同一人。于是执法人员对相关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并通知收件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
通过对收件人王先生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了解到,他在外地出差时发现当地卷烟比本地的售价便宜,于是便购进了该批卷烟。王先生准备邮寄卷烟时,快递人员告知王先生一个快递只能邮寄2条卷烟,于是便将18条卷烟分成了9个快递同时寄回本地。经鉴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后,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以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为由,对王先生进行了行政处罚。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
王先生通过快递邮寄了18条卷烟,虽然每个快递里的卷烟不超过2条,但一次多件的行为仍然构成了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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