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河南栾川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零售户赵某店里查获一批渠道外卷烟。经查问,赵某承认存在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这是今年以来,赵某第二次因为销售渠道外卷烟被查获了。当地烟草专卖局除了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外,还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此,赵某有些不解,已经罚款了,为何还要停业整顿?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因此,当地烟草专卖局对赵某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赵某一年内两次因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被处罚,因此,当地烟草专卖局对其作出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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