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持有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0月15日,李某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A县烟草专卖局处以行政处罚。2023年8月28日,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200余条,案值金额5万余元,被A县公安局立案调查,目前尚未结案。2023年9月25日,李某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歇业申请, A县烟草专卖局该如何处理?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其歇业申请。
该案中,李某为规避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律后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A县烟草专卖局主动提出歇业申请。A县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其歇业申请,案件结案后,依据案件处理情况,依法取消李某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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