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某家里要办喜事。经朋友介绍,他通过微信在网上低价购买了10条卷烟。岂料,卷烟邮寄过来后,被当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查扣了。经检测,所有被查扣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
王某因为贪图一时便宜,受到了不法分子的欺骗,不但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还耽误了喜宴用烟。经过执法人员的教育后,他后悔不已,直言真不应该贪图小便宜。
在上述案例中,涉及了哪些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重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 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
因此,邮寄10条卷烟超过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属于违法行为。
重点二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邮寄烟草制品时,要牢记数量限制。
重点三
那么,利用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售卖卷烟的行为是否违法呢?答案是肯定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利用微信售卖卷烟,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千万不要在网络上购买烟草制品,不但容易买到假冒伪劣卷烟,更容易助长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行为。如发现有人通过网络售卖卷烟,请及时联系当地烟草专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提醒
如此“捎带”,打住!
6月的一天,A市的张某带着家人,自驾去B市踏青。恰好这天邻居黄某也有事要去B市。张某出于好意,邀请黄某搭乘自己的车一同前往B市。
出发前,黄某把一个密封的纸箱放进了车后备箱,称箱子里是带给B市好友的土特产。张某没有在意,发车前往B市。
一路欢声笑语。张某突然想到什么,便问黄某:“箱子里装了什么土特产,这么大一箱?”
黄某看了看窗外,发现车已驶入了B市境内,便凑到张某耳边低声说:“是烟,60条‘XX’牌烟。”
张某听了,打了一个激灵,马上把车停在路边,与黄某协商停止捎带之事以及个中原因,但是对方认为烟已运到半路,恳求他帮忙帮到底。张某多次劝说无果后,迅速拨通电话,向B市烟草专卖局举报了黄某非法携带卷烟的行为。
价格便宜,别买!
陈某的微信朋友圈里有几个卖烟的微商,定期会发布一些卷烟图片、价格等信息。
陈某看到其中“XX”牌卷烟价格比市面上便宜不少,而且市面上很难买到,经不住诱惑,他马上买了两条。
第二天收到货后,他查看外观,没有发现异常。但是,当他拆开抽了之后,却发现味道不对。陈某便拿给当地烟草专卖局鉴定,确定是假烟无疑。
陈某在微信上与卖家交涉,要求退货退款,结果被拉入黑名单。他同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等待后续处理。
邮寄、异地携带卷烟别超量
小心“好心”变成“无证承运”
贪图一时便宜选择微信买烟
别怪假烟和大把麻烦把你找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你是不是对于“卷烟邮寄”“卷烟携带”和“微信买卖烟”相关法规,有了更清晰、更深刻的认知?莫贪小便宜,小心惹出大麻烦,请牢记于心,也请奔走相告。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