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含有烟草内容,未成年人谢绝访问

烟业智汇

零售户在线

微薰

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伊春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发布电子烟广告的提醒告诫书

2023年03月27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A+ A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烟广告发布行为,根据《广告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3月21日就电子烟广告发布相关问题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发布所有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二、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三、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五、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六、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各电子烟经营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对已发布的电子烟广告,包含宣传电子烟产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各类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检查,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如有发现电子烟广告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热文榜

红云红河集团 合力图强 和谐致远
更多

视频

更多

专题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