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明知烟草是国家专卖品,却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沈某、张某、郑某3人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屡教不改 多次非法经营烟叶
为实现发家梦想,沈某动起了歪脑筋,做起非法经营烟叶的勾当。2016年以来,沈某在其家中的车库及租种蔬菜的田房内囤积了大量烟叶。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沈某曾被公安机关查处过,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将扣押的40340公斤烟叶发还给他。
今年春节前,沈某遇到了以前认识的张某,张某于2019年因非法经营烟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沈某请张某帮忙介绍出售烟叶,每包净重50公斤左右,售价50元至320元。二人商定,介绍交易成功后,沈某按每包10元至20元的标准向张某支付介绍费。
3月30日,郑某在某平台接到一个运输订单,一个客户要其从云南某县城拉运一批烟叶到广东。郑某按客户的指示驾驶货车,于3月31日23时许到达县城,并在沈某的引领下,驾驶货车到达沈某住宅车库装运烟叶。其间,沈某雇请4名工人将张某等人之前查看过的193包烟叶装上郑某的货车。
之后张某提出,需沈某驾车将郑某驾驶的货车护送至高速公路收费站交货后,方可支付烟叶款。
4月1日凌晨,郑某驾驶货车到达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驾驶轿车跟随在货车后面的沈某也被现场查获。经清点称重,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烟叶净重9037公斤。经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烟叶合计价值245214元。
此后,公安机关在沈某租种蔬菜的田房内查获烟叶净重19522.80公斤,经认定,合计价值506781元。
判决:3人均获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郑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并提供运输服务,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在犯罪过程中,因涉案烟叶尚未售出即被查扣,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释法: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要经营烟草要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如果未取得资格从事烟草经营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案中,三被告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且被告人张某曾因非法经营烟草被法院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故法院判处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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