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邮寄48条‘中华’烟被罚万元”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关注。这其实是一桩7年前的旧案。
2015年9月25日,陆女士从江苏东台邮寄“中华”(软)48条(零售价700元/条,价值33600元)至广东汕头,用于亲戚家中办喜事。无锡市烟草专卖局收到群众举报,会同邮政执法人员及时出击,在无锡市新区某快递公司查获了陆女士邮寄的这批卷烟,并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调查。
2015年11月2日,无锡市局作出无锡市烟处(2015)第Y2011518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陆女士处以无证运输卷烟价值30%的罚款,计人民币10080元的行政处罚。
陆女士对上述处罚不服,遂向当时的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2月22日、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如下判决:无锡市烟草局作出无锡市烟处(2015)第Y2011518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原告陆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案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不少消费者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我们不妨再普及一下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由上述法条可知,公民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都有限量。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不得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必须遵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
陆女士一次邮寄48条“中华”烟的行为显然超过了法定限量,已经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牢记个人携带卷烟的限量是50条,邮寄的限量是2条,一旦超限运输,即有可能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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