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漳县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二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周围50米距离范围内的;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区域;
3.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定
第六条 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城区街道及小巷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2.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3.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同侧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4.乡道、村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下列区域按照小区域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3.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每村人口在3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原则上保证每个行政村(自然村)设1个零售点;
4.星级宾馆、酒店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每个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1%,但数量应控制在10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1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2.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该市场内商铺总数的1%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3.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规定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4.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规定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
上述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应当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因继承、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二)规模较大的(连锁门店总数在10家以上)品牌化连锁便利店;
(三)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娱乐服务场所内(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如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残疾人、烈士家属,在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时可以给予适当放宽。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备基本的经营设施。
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是指自幼儿园、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两个零售点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南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附件)。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十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三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三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属于本规定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20年9月10日施行的《南漳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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