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变卖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烟用辅料及烟机交由具有罚没烟用辅料及烟机经营资格的地市级以上烟草公司销售。所在地地市级烟草公司不具有罚没烟用辅料及烟机销售资格的,由省级烟草公司指定本省其他有资质的地市级烟草公司变卖,或由省级烟草公司直接办理。
二、发布变卖公告
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罚没烟用辅料及烟机变卖信息公告。变卖公告一般应包括拟变卖罚没烟用辅料及烟机种类、数量、参数标准等基本情况、购进人资格条件、销售时限和联系人信息等。
罚没烟用辅料及烟机变卖信息未在国家局公开公示专栏发布的,不得开展后续购进工作。
三、接洽磋商
有罚没烟用辅料及烟机购进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变卖公告信息与有关烟草公司联系,双方协商确定销售意向和具体价格。
(1)购进方资格。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具有相关烟草专卖品购进资格的企业。
(2)变卖价格。由购买单位与有关烟草公司协商评估确定。
(3)实地验货。对购买单位需要确认罚没烟用辅料及烟机情况的,有关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应当给予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实地验货验级、提供实物照片或寄送样品等。
四、签订合同
双方初步确定销售的价格、时间、方式后,由罚没烟用辅料及烟机销售方所在地省级烟草公司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报销售申请。
(1)批复同意的,有关烟草公司与购进单位签订正式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接受购进款项。
(2)批复不同意的(包括拟销售价格不符合规定、购进人不具备资格等),此销售磋商终止。有关烟草公司可在剩余销售时限内进行新的销售磋商。
五、购进罚没烟用辅料及烟机
有关烟草公司与购进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后,应当及时与烟草专卖局办理罚没烟用辅料及烟机购进手续,并按合同约定与购进方完成货款收付及物品交接。
六、罚没收入上缴
变卖罚没烟草物品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七、难以变卖销毁
在本信息公示平台(专栏)公开发布销售信息超过6个月而未能实现销售的,可以认定为难以变卖,经公告后由有关烟草专卖局进行销毁处置,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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