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无锡陆女士买了48条软中华,准备邮寄给在汕头的妹妹当婚礼用的喜烟。谁知,快递被无锡市烟草专卖局查获,48条“华子”被没收,还要被罚款一万余元。网友议论纷纷,自己买来用的香烟,凭什么没收?
律师分析
我们先来看看,无锡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依据的《烟草专卖法》是怎么规定的。该法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可见这是一部“公法”,其立法目的是为维护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秩序,并非适用于个人消费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21条、22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须持有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根据国家工信部第36号令,《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13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主体是烟草专卖品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而消费不需要办理准运证,也无法办理。因此无锡烟草专卖局以陆女士无准运证进行处罚,欠缺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201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个人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是一万支,即50条。而本案中,陆女士邮寄的卷烟为48条,说明当事人是知道相关管理规定的,但是搞错了。邮寄不同于携带,根据1993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和邮电部的联合通知,邮寄卷烟的上限是400支,即2条。陆女士邮寄48条卷烟,违法了该通知的限量规定。
那么,无锡烟草专卖局能否以该通知为依据处罚消费者呢?
该通知的对象是邮政企业和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并非消费者,即义务主体不是消费者。烟草专卖局可以处罚承运快递公司,而不是消费者。因为香烟属于专卖品,而非违禁品,持有、消费均不违法。陆女士作为托运人交寄香烟时,快递公司应当查验,如果认为不适合邮寄,可以拒收,则违法行为不会发生。如果明知违法而承运,则承运人有重大过失,应对托运人陆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陆女士由此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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