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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2025年01月21日 来源: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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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2024年12月18日,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通过本单位政府网站发布了征求《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在规定截止时间内共收到2条意见建议,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第二十二条。有意见指出对于正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处罚,以及复议机关或法院已对之作出决定或裁判的行政处罚,不应当责令改正,因此,应当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对全市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处罚行为确有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中的“应当责令改正”修改为“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该意见合法合理,予以采纳。

(二)关于附件1。有意见指出《征求意见稿》附件1中第24至29项中对“烟”注明了“含电子烟”,而第2至13项、第15至22项中的“烟草”却没有注明“含电子烟”,前后文不一致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且根据涉电子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认为《征求意见稿》附件1中的处罚措施应当包括对电子烟的处罚。

经研究,不予采纳该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因此,《征求意见稿》附件1在第24至29项对“烟”的范围加以明确,以完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要旨。除此之外,其他涉电子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调整内容。

特此公告。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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