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通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假冒电子烟注册商标案件做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莫某等9名被告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9.5万元(人民币,下同)。
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莫某、莫某某、黎某、林某、黄某、黄某某6人在广西贺州市、被告人莫某、雷某、胡某、袁某4人在广西平南县、被告人雷某与他人在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开设工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
后上述加工厂被查获,当场扣押假冒其他电子烟公司品牌的电子烟成品32460支,总价值达400余万元,另外还有大量假冒品牌的成品电子烟已运走出库。
庭审现场。图源:平桂区人民法院
5月15日,平桂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莫某某、雷某、胡某、袁某、黎某、林某、黄某、黄某某9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上述9名被告人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9.5万元。没收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及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原材料、作案工具等。
庭审现场。图源:平桂区人民法院
案件宣判后,除被告人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余8名被告人当庭认罪。9月13日,经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为贺州市首例涉电子烟假冒注册商标案,也是平桂区法院审理的首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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